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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浙海职院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06 16:06:43  作者:  点击:

舟山市浙海职院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舟山市浙海职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档案工作在业务上由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档案室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基金会档案管理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档案是基金会相关活动情况的历史记录,是基金会工作的基础,是基金会工作查考和理论研究的依据,也是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时收集、整理和保管好基金会的档案材料,确保基金会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定期向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档案室报送目录数据;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并做好服务利用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基金会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和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的归档材料主要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为登记材料,即基金会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材料;第二类为年度检查材料,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的年检材料;第三类为会计材料,包括基金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材料,如会计账册、报表、审计报告等;第四类为基金会日常管理材料,包括基金会理事会议材料、捐赠目录等基金管理方面的材料。

第三章 基金会档案管理要求

第七条 基金会材料建档后,要随时整理归档,随时补充新的内容,以保证基金会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第八条 基金会可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写案卷号。

第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批准和登记手续。基金会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外单位利用时,经单位出具介绍信,本会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基金会如撤销、解散后,其登记档案随民政机关的档案一并向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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