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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浙海职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06 16:04:39  作者:  点击:

舟山市浙海职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舟山市浙海职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基金会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及本基金会管理的各类项目(计划)、专项基金。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舟山市民政局、监事会(监事)的监督、指导。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
(二)财务收支预算;

(三)基金使用和运作;

(四)受委托代管的基金和资产;

(五)财产、物资管理;

(六)暂收暂付款管理;

(七)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八)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九)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基金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六条 资产管理要实行帐、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人员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要分人专管。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基金会捐赠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基金使用采用年度预算方式,预算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的日常经费开支审批权限:财务开支单笔2万元(含)以内的实行理事长“一支笔”审批,2万以上至5万元(含)由理事长办公会成员审批,5万元以上由理事会审定后理事长签字列支。

第十一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报销可参照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可由基金会秘书处重新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收捐赠,使用基金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的对外投资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具体的投资方案,并报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审议后实施。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所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日常办公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年度总支出的10%。

第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章 暂收暂付款的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

第五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第二十二条 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会(监事)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赞助、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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