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政策

省级: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1-11-21 13:51:01  作者:科研与合作处  点击:

舟财行[2019]4号

各相关功能区管委会、市属各部门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舟委办发(2018)75号)等文件精神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 )简化预算编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编制预算。

(二 )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三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其他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相关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四)改进结转结余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计划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 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

(五)自主规范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项目承担单位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化,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各案。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六)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研发团队可按合同约定获得劳务报酬,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单位内部管理办法获得劳务报酬。

二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经费管理

(一)改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 ,在上级及市级相关开支管理规定要求范围内 ,进一步细化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实际发生但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按程序审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会议费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 (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地点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因 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三)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咨询费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咨询费开支标准。

(四 )改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优先审批。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定参与论证的专家,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已列入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在清单有效期内可以直接采购。

三、加强制度建设 ,规范资金管理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落实财务审查、项目进度主体责任,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等情况;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横向课题经费、设备购置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内部管理办法,及时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并适时做好修订工作;在采购活动中,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加强统筹,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财政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与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本通知适用于 2018年1月1目以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和此前立项且尚在合同期内科研项目的剩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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