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政策

省级: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1-21 13:40:32  作者:科研与合作处  点击:

浙教高教〔2019〕31号


各省属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扩大省属高校科研人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现就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担当

1.深刻领会,提高认识。高校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入学习中央及省有关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切实提高使用好科研项目经费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强省”“人才强省”中作用的认识。

2.全面落实,完善管理。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以诚信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完善校内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

3.切实履责,强化担当。切实履行好高校的法人主体责任和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主动攻坚克难,推动落实,坚决防止怕担风险、等待观望的倾向。校级党政领导要强化使命担当,切实做到“一把手”亲自抓。

二、充分赋权,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

4.建立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稳定支持的长效机制。遵循稳定支持、自主安排、公开公正、严格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省属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支持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提升省属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

5.赋予科研人员调整技术路线和团队成员的权利。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学校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成员调整。

6.赋予高校自主管理纵向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的权利。高校承担的列入省级财政科研计划的各类科研项目(以下称纵向项目),其直接经费中除设备费一般不予调增外,设备费调减和其他科目支出预算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完善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7.赋予高校按合同约定自主管理横向项目及其经费的权利。横向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使用,委托方未提出或未在合同约定经费使用要求的,由高校自主管理、规范使用。高校应根据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及时制定、完善、修订学校相关管理制度。]

8.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请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均可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人员劳务费,其支出标准可参照本地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横向项目经费可列支研发团队劳务报酬,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单位内部管理办法获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聘用人员劳务费、研发团队劳务报酬均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纳入所在高校绩效工资总额。各高校应当于201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按照“有需即配”原则,满足科研需求,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创新活动中来。

9.明确专家咨询费发放范围和标准。高校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类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咨询费开支标准,也可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确定、发放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10.明确间接费用管理权限。高校要建立健全纵向项目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明确间接费用的分配原则和流程,建立成本分担机制,合理分担学校科研管理的间接成本,弥补科研项目占用的学校资源支出。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妥善处理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允许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团队成员的贡献,提出绩效支出分配方案报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进行分配。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不纳入高校绩效工资总额。

11.改进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管理。高校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切实简化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审批、报销流程。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高校也可根据教学科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限额标准执行。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会议费,可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按不高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标准或教育部部属高校会议费标准由高校自行制定,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12.改进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高校科研人员(含担任学校及二级单位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为完成科研项目目标任务赴国(境)外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不列入所在高校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对科研人员(除省管干部以外)获邀参加当年度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活动的,可在获邀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外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事主管部门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批复。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行政经费和“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13.改进无法取得发票和财政性票据的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于野外考察、调查研究、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允许高校建立符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但应当要求报销人提供阐明支出内容、无法取得法定票据原因等的说明材料,在确保其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涉及科研差旅费的,要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14.改进年度剩余科研经费和结余经费管理。科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在项目实施计划期间可继续使用,不纳入年度预算执行率统计考核范围。科研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纵向项目(含经费由国库拨付的项目)结余经费,在2年内继续由所在高校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成的,按相关规定收回;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由所在高校按照单位制定的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15.规范科研经费列支交通费、科研接待费管理。高校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求,在横向项目经费中合理列支科研接待费,接待标准和要求原则上参照《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委托方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的从其要求或约定。鼓励科研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开展科研活动。确因条件限制或工作需要,必须租车前往的,由高校根据实际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16.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赋予高校利用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并完善相应界定办法和校内审批及公示等制度。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利用横向科研项目资金购置耗材及单价在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等的,由科研团队自行采购。高校要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17.优化科研经费报销流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任务书)要求,提出项目经费开支意见,报项目承担单位同意。优化项目经费报销制度和流程,探索“互联网+财务”报销制度。 三、完善机制,优化科研活动的制度环境.

18.建立科研成果等效评价制度。高校应当积极落实国家和省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机制,构建横向项目与纵向项目等效评价机制,对转化应用的发明专利、制定的技术标准与公开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同等看待。

19.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高校应当于2019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学校科研经费调剂、横向委托经费、科研急需设备采购、年薪制、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并实现经费调剂、设备采购等各类事项办理的“限时办结”机制。加快管理信息化建设,于2019年12月底前建立覆盖科研活动全过程管理与服务体系,完善阶段性科研成果和科学数据的管理存档。简化报表和流程,探索建立“一站式”服务大厅、网上服务大厅,推行“一站式”服务,实现“最多跑一次”,形成激励创新、协同高效的科研、人事、财务管理体系。高校在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开展工作,有关制度应当做到权责明确、流程清晰、操作性强、务实管用,并作为预算编制、评估评审、经费管理、审计检查、财务验收等工作依据。

20.建立科研项目资金支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教育厅会同财政厅、科技厅等部门共同制定科研项目资金支出负面清单(另行制定),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

21.加快完善科研经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高校要通过单位内部办公网、财务信息系统、科研简报等方式,于2019年6月底前实现科研经费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信息公开。同时通过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邮箱等途径,主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2.探索建立科研诚信体系。引导科研人员合理、合规、合法使用科研项目资金,严禁科研人员采用虚假财务资料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在科研项目资金中列支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要终身追责、联合惩戒;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高校应当于2019年12月底前建立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健全科研负责人退出和追责机制。

23.健全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制度。教育、财政、科技、审计及各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科研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的统筹安排,尊重科研规律,统一检查计划,开展联合检查,减少检查频次,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要将在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营造有利于科研人员潜心研究、风清气正、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5日起执行。市属高校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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