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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时间:2015-06-11 00:00:00  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深化“巾帼竞赛”活动,规范“巾帼文明岗”的管理,使创建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充分发挥全市广大妇女在提升“三大”定位,推进“四海”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舟山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巾帼竞赛”活动的一个重要载体,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以提高城乡妇女素质和塑造女性形象为目标,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导职业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弘扬企业文化为核心,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增长为先 转型为本 创新为魂 民生为重 稳定为基”的总战略,引导广大妇女恪尽职守、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努力提升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开创大桥时代新局面多做贡献。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充分体现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先进集体。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申报单位文明建设规划,紧密结合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使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着力推进活动的创建,着力扩大活动的覆盖面,着力创新活动的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运作机制,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巾帼竞赛”标兵是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业务技能熟练,有奉献精神,在“巾帼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女性。

第六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单位、城乡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开展,凡符合创岗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市场、社区、农村等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和岗位均可参加。

第二章 创建条件

第七条 女性占岗位成员的50%以上,争创岗位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第八条 创建工作得到单位、行业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创建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安排,明确创建目标,定期检查、档案健全、活动正常,并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第九条 岗位成员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熟练掌握业务技能,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积极以巾帼志愿者的身份参加各类志愿活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条 岗位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创建计划,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第十一条 岗位文化建设突出,有明显的创岗标志、统一的服务理念、公开的服务承诺,并经常组织岗员开展世界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创岗发展创新意识强,能借助网络信息化平台展示“巾帼文明岗”风采和建立电子台帐提升创建水准,能通过种类培训学习、经验交流,不断拓宽创建视野和提高创建层次。

第十三条 创建岗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高效的团队,在本系统或行业中有较强的影响力,辐射带动作用好。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市、区)四级。“巾帼文明岗”一般在挂牌争创的单位和岗位中,采取由创建单位自我申报、行业推荐、逐级报批的方法产生。

第十五条 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的应先获得下级“巾帼文明岗”称号一年以上,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临时命名。申报省级“巾帼文明岗”,其岗位负责人须参加市级“巾帼文明岗”培训班学习。全国“巾帼文明岗”在省级“巾帼文明岗”中择优上报。

第十六条 争创市级“巾帼文明岗”单位(集体)必须填写《舟山市“巾帼文明岗”争创申报表》在第一季度向当地“巾帼竞赛”和“三学三比”活动协调小组提出申报目标,当地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创建单位(集体)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七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每双年考核、认定、表彰授牌一次。经市“巾帼竞赛”和“三学三比”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申报的创建岗进行考核验收,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创建岗报协调小组审批后统一进行认定授牌。

第十八条“巾帼文明岗”的认定实行公示制。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市“巾帼竞赛”和“三学三比”活动协调小组在网络媒体上集中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

第十九条 各创建单位要建立激励机制,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成员和有关个人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办法,落实激励措施,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二十条 “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和“巾帼竞赛”标兵,可由审批单位向其所在单位建议,作为该单位后备干部的培养对象,为其提供学习、锻炼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使“巾帼文明岗”真正成为选拔女性人才的基地。

第二十一条 各地“巾帼竞赛”和“三学三比”活动协调小组要借助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巾帼文明岗”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市“巾帼竞赛”和“三学三比”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负责有关管理规范的制定、督促检查落实以及年度申报、检查、验收工作。行业系统评选出的“巾帼文明岗”,由其主管部门考核管理,当地协调小组协助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岗”形象的重要标志,凡获此荣誉称号的单位,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巾帼竞赛”和“三学三比”活动协调小组的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及社会监督,对督查中发现创建不达标者,出示黄牌警告,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到期仍不达标的,取消荣誉称号,并由原授牌单位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市“巾帼竞赛”和“三学三比”活动协调小组每两年要在检查的基础上对符合创建要求的集体下发继续保留其荣誉称号的文件。省级以上“巾帼文明岗”须每年向当地“巾帼竞赛”和“三学三比”活动协调小组提交一份年终总结汇报材料。

第二十六条“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核实,及时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岗位成员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的;

2、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3、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4、出现群众反映强烈、被舆论曝光、经查证情况属实的严重问题;

5、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考核与管理应贯穿活动的始终,在确保创岗质量的同时,不断增强“巾帼文明岗”成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其永保先进性和鲜活的生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巾帼文明岗”即“巾帼文明示范岗”。为确保其时代性、特色性、规范性,根据全国、省的要求,统一更名为“巾帼文明岗”。

第二十九条“巾帼文明岗”评选活动重在创建,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标准及管理规定,扩大创建领域,提高创建比例和水平,推动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第三十条“巾帼文明岗”奖牌规格:市“巾帼文明岗”奖牌由“巾帼竞赛”和“三学三比”活动协调小组统一制作,规格为:长×宽(55×40cm)。县(区)级 “巾帼文明岗”奖牌规格一般不超过市级岗奖牌规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巾帼竞赛”和“三学三比”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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